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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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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随着网络技术快速发展,帮信罪已成为当前高发网络犯罪类型。通过对2021年至2024年间的200份裁判文书进行实证分析,发现帮信罪呈现跨地域扩散特征;犯罪主体以80后、90后青年为主,多数为低学历、无业或低收入群体,犯罪动机高度集中于经济获利;案件以支付结算型为主要行为模式,且认罪认罚率高、累犯率低,反映出明显的工具性犯罪特征。紧张理论分析表明,经济压力、就业困难与社会排斥等因素导致的“目标—手段”断裂,是促成该类犯罪的重要动因。据此,应注重构建多元价值导向、强化就业支持与技能培训、完善预防性社会保障机制,并推进跨地域协同治理与轻罪司法修复路径,以实现对帮信罪的源头预防与系统治理。

  随着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网络犯罪呈现出高智能、高隐蔽性和高危害性的特点,对社会秩序和公民权益构成了严峻挑战。在此背景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简称“帮信罪”)应运而生,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5条至第287条中得到了明确规定。该罪名于2015年设立,其立法初衷是为打击为网络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帮助的行为,从而切断犯罪链条,遏制网络犯罪的蔓延趋势。然而,随着司法实践的深入,帮信罪也暴露出诸多问题,如适用范围过宽、主观恶性认定模糊、刑罚威慑力不足等,仍需进一步完善相关理论与实践机制。

  从现实危害性来看,帮信罪不仅破坏了正常的网络秩序,也对受害者的财产安全、隐私信息乃至心理健康造成了极大威胁。据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统计,近年来涉及帮信罪的案件数量呈现持续上升趋势,尤其在跨境网络诈骗、非法支付结算等案件中,帮信行为频繁出现,成为犯罪链条中的关键一环。例如,在“刷单诈骗”“跑分洗钱”等案件中,大量不特定人群被卷入其中,成为犯罪活动的“工具人”,反映出该类犯罪的高发性和低门槛性,也暴露出社会治理和犯罪预防机制的滞后性。

  为解释这一现象,社会学中的“紧张理论”提供了重要视角。该理论由美国社会学家罗伯特·帕森斯提出,认为个体在社会角色期待与实际获得之间存在差距时,便会产生“紧张感”,当这种紧张感无法通过常规渠道释放时,可能导致越轨行为或犯罪。在帮信罪案件中,部分涉案人员出于经济压力、就业困境、情感缺失或社会排斥等原因,陷入犯罪的“紧张状态”,其行为更多是环境压力与个体选择共同作用的结果。然而,当前学界对帮信罪成因的研究多集中于法律条文和司法实践层面,对其背后的社会心理动因关注不足,尤其是缺乏基于实证数据的系统分析,难以真正揭示犯罪诱因并为治理对策提供科学依据。

  在此背景下,结合实证研究方法,笔者对200个帮信罪案例涉及363名帮信罪被告人展开系统分析。本研究拟以中国裁判文书网2021至2024年间的终审判决书为数据来源,运用紧张理论框架,对案件地域分布、涉案人员类型、犯罪类型构成等进行多维度考察,深入剖析帮信罪犯罪形势特征及其紧张诱因,从而为司法实践与犯罪治理提供理论支持与实践参考。

  本研究旨在通过紧张理论视角,结合实证分析方法,系统探讨帮信罪的犯罪态势、成因机制及治理路径。具体而言,研究目的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第一,通过对200个样本案例的系统分析,揭示帮信罪的地域分布特征、人员结构特点、案件类型构成及刑罚适用情况,为全面把握该类犯罪现状提供实证依据;第二,运用紧张理论,识别并分析涉案人员面临的主要社会压力源,探讨其与犯罪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深化对帮信罪成因的理解;第三,基于理论分析与实证发现,提出针对性的治理对策,包括完善司法认定标准、强化社会治理、优化刑罚措施等,以实现对该类犯罪的精准打击与有效预防。

  从理论层面看,本研究具有双重意义。一方面,它将紧张理论引入帮信罪研究领域,拓展了社会学理论在新兴网络犯罪研究中的应用空间,有助于丰富犯罪学理论体系;另一方面,通过构建“紧张感—犯罪行为”的因果模型,有助于深化对帮信罪作为“帮助犯”特殊性的理解,为犯罪成因理论提供新的解释框架。

  从实践层面看,本研究紧扣司法实践与社会治理需求,具有较强的现实应用价值。通过对典型案例的深入分析,本研究可以为法官、检察官等司法人员提供案件定性与量刑的参考依据;同时,研究成果也可为公安机关开展犯罪预防、社区矫正机构实施教育帮扶、以及教育部门加强青少年网络素养教育等提供政策建议,助力构建多维度的帮信罪治理体系。

  研究对象为判决文书中涉及犯罪的刑事案件。判决文书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

  )公开发布的全国发生于2021—2024年的法院判决文书(包括一审判决书和二审裁定书),从中每年选取50个案例总计200份案例,涉及363名被告人。选取方法为在裁判文书网检索“刑事案件”、“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决书”,选取裁判年份为“2021”、“2022”、“2023”、“2024”分别选取50份终审判决书。

  本研究围绕“紧张理论视域下帮信罪的犯罪态势与治理对策”这一核心问题,系统展开以下四个方面的研究内容:第一,犯罪形势分析。从地域分布、人员类型、案件性质、刑罚适用等角度,全面梳理200个样本案例的基本情况,归纳帮信罪的犯罪态势与特点;第二,紧张理论的应用分析。从经济、情感、社会融入等维度,探讨涉案人员产生紧张感的具体表现形式及其与犯罪行为的关联性,构建紧张诱因分析模型;第三,治理对策探讨。针对研究发现的问题,从司法认定、刑罚措施、社会防控等方面提出优化建议,力求实现对帮信罪的标本兼治;第四,理论反思与展望。总结紧张理论在帮信罪研究中的应用效果,反思其解释力的局限,并展望未来研究方向。

  在研究方法上,本研究主要采用以下三种方法:文献研究法。通过系统梳理国内外关于紧张理论、帮信罪认定与治理的相关文献,为研究提供理论支撑与方法借鉴;案例分析法。对200个样本案例采用描述性与探索性相结合的分析策略,从个案特征中归纳共性问题,并借助卡方检验等统计方法分析不同变量间的相关性;紧张理论分析法。将紧张理论作为核心分析框架,结合案例中的个体背景、社会环境等变量,识别并解释紧张感的形成机制及其对犯罪行为的影响路径。

  罗伯特·K·默顿的经典紧张理论奠定了该流派的基础。其核心命题指出,当一个社会的文化体系(如美国梦)普遍而强烈地强调某一类成功目标(尤其是物质与经济上的成功),但其社会结构却未能为所有社会成员——特别是下层阶级——提供足够的、通过符合社会规范的合法手段(如教育、辛勤工作)去实现这些目标的制度性机会时,一种普遍性的“结构性紧张”便会产生。这种紧张并非简单的心理焦虑,而是源于个体所内化的文化期望与其可预见的现实机会之间的系统性矛盾。为了缓解这种矛盾所带来的挫败感与压力,部分个体会采取默顿所归纳的多种适应方式中的“创新”路径:即他们依然接受并追求主流文化所倡导的物质成功目标,但主动放弃或绕过被社会认可的“制度性手段”,转而采纳那些在技术上更有效、却被法律所禁止的非法途径(如欺诈、盗窃或非法交易)来达成目标。因此,犯罪在默顿看来,本质上是社会结构失衡背景下的一种理性化适应行为,而非单纯的人格缺陷或道德堕落。[1]

  后世学者对默顿的理论进行了重要拓展,使其能够解释更为复杂的犯罪现象。罗伯特·阿格纽提出的“一般紧张理论”将紧张的来源从单一的经济目标受阻,扩展到了更广泛的人际关系与日常生活领域。他认为,紧张不仅可以产生于“正向价值目标”的无法获取,更可能源于“负面刺激或状态”的施加,例如遭受欺凌、家庭暴力、学业失败、同伴排斥或社区混乱等。这些负面的人际关系和事件会引发愤怒、沮丧、恐惧等强烈的负面情绪,而这些情绪本身就成为驱动个体实施犯罪或偏差行为以进行报复、逃避或获取物质补偿的直接动力。该理论突破了经典紧张理论一元论的解释观点,对引起“紧张”的原因进行了扩张,并扩大了其使用范围,不再仅限于解释下层阶级群体的犯罪。[2]这解释了为何许多非功利性的、情绪性的犯罪同样可以在紧张理论框架下得到理解。

  另一方面,史蒂文·梅斯纳与理查德·罗森菲尔德提出的“制度性失范理论”则将分析视角提升至宏观制度层面。[3]他们指出,在美国社会(及其它类似社会),经济制度(市场)的力量过于强大,以至于压制、削弱甚至殖民了家庭、学校、政治共同体等其他非经济性社会制度应有的社会化与社会控制功能。当一切社会价值(包括教育、家庭生活)都被迫屈从于经济逻辑和市场竞争时,社会成员对共同规范的承诺与敬畏便趋于瓦解,形成了制度层面的“失范”。在这种环境下,获取经济成功的文化指令变得肆无忌惮,而其他制度传递道德约束、培养长远视野和提供非经济支持的能力则被严重侵蚀,从而系统性地增加了全社会成员——无论其阶级地位——为达目的而不择手段的倾向。

  紧张理论对于分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这类典型的当代工具性犯罪具有突出的解释力。此类犯罪的行为人,其直接动机高度集中于快速获取经济利益,其行为模式(如出租银行卡、提供技术支持、为诈骗引流)本身即是达成金钱目标的非法手段。紧张理论的价值正在于,它超越了将犯罪简单归因于个体贪婪或无知的分析,转而深入剖析为何是特定的社会群体(而非其他群体)更易于涉足此类犯罪,以及他们的社会结构背景如何系统性地塑造了这种犯罪选择。

  紧张理论引导我们关注那些在劳动力市场中处于边缘地位、在教育体系中遭遇挫败、在地域经济发展中处于不利位置的群体。他们恰恰是文化宣扬的经济成功目标与现实可行的合法上升通道之间断裂最为尖锐的承受者。现代紧张理论帮助我们理解,除了宏观的经济压力,微观的人际困境以及制度化支持的缺失如何交织在一起,共同将个体推向网络犯罪这一泄压路径。

  从地域分布来看,帮信罪案件覆盖全国绝大多数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反映出该犯罪已突破地域限制,具有广泛的渗透性。在2021至2024年期间,案件数量较为突出的地区包括河北省(42例)、江苏省(41例)、河南省(24例)、山西省(25例)、吉林省(22例)等,其中既有东部沿海经济较发达省份,也有中西部经济发展相对滞后的地区。值得注意的是,如山西、吉林等内陆地区案件数量并不低于部分沿海地区,说明帮信罪的发生与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并未形成绝对正相关关系。这一分布特点表明,帮信罪作为典型的网络犯罪,其行为实施和影响范围已超越传统犯罪的地域依附性,呈现出“跨地域、低门槛、高扩散”的特点。

  从2021年至2024年的统计数据观察,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年龄结构呈现出显著的代际集中与年轻化趋势。2021至2024年间涉及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人员呈现出显著的代际集中特征。26至35岁的90后构成了最庞大的群体,占比高达43%,人数达158人;紧随其后的是36至45岁的80后,占比21%,共77人。这两个年龄段合计占比超过六成,充分印证了犯罪主体年轻化的显著趋势。此外,18至25岁的00后也已占据16%的比重,预示着犯罪低龄化的潜在延续。80后与90后群体正处于安家立业、追求社会认同的关键人生阶段,当合法的职业发展与财富积累路径收窄时,部分个体便可能转向帮信罪这类“低风险、快回报”的非法手段,以缓解经济焦虑与实现短期目标。年龄结构数据直观揭示了,社会转型期的机遇分配不均与代际压力,已通过网络犯罪这一特殊形态显现出来。

  根据2021年至2024年的统计数据,男性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数量持续处于高位,分别录得87人、89人、62人和76人,其在各年度犯罪人总数中的占比始终是压倒性的,具体为96.7%、93.7%、73.5%和83.5%。这一些数据清表明,男性构成了帮信罪的稳定主体,其参与程度并未随时间出现根本性波动,反映出这一犯罪形态背后存在长期而稳固的、以男性为焦点的机会结构。

  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女性涉罪人数在23年和24年呈现出显著的阶段性激增。2021年和2022年,女性犯罪人仅有3人和1人,然而到2023年,该数字急剧攀升至21人,同比增幅高达二十倍;尽管2024年略有回落至10人,但仍数倍于2022年的水平。这一时间轴上的变动表明在2023年前后,可能存在某些特定的社会经济或环境因素,对女性群体产生了尤为剧烈的冲击,从而将其推向这一特定犯罪领域。

  从受教育程度分布看,被告人群体的学历结构呈现明显的低学历集中特征:初中及以下学历合计占比为50%,高中、中专、大专等中等学历约占30%,而本科及以上高学历者仅占3%。这一分布与紧张理论中“机会结构”的解释高度契合:较低的教育水平往往意味着在正规劳动力市场中缺乏竞争力,合法职业上升通道狭窄,经济收入有限且不稳定。当个体面临强烈的经济目标与匮乏的合法实现手段时,更容易陷入“目标—手段”断裂的紧张状态,从而将帮信行为视为一种低技术门槛、快速变现的“创新”适应方式。

  在总计约363名被告人中,无业人员数量最多,为154人,占总体的42%;务工人员为80人,占比22%。其余类别占比较小,其中农民为19人,占5%;自由职业为11人,占3%;个体经营为6人,占2%。。这一分布体现了经济边缘地位与犯罪风险的高度关联。失业与就业不稳定会直接削弱个体通过合法劳动获取收入的“制度性手段”,使其在面临经济压力时更易陷入“目标—手段”断裂的紧张状态。无业与多工群体因缺乏稳定收入和社会保障,经济脆弱性极高,更可能将帮信等低门槛、快收益的非法活动视为缓解生存压力或满足消费需求的“创新”途径。

  从样本案例来看,帮信罪的作案手段以支付结算型为主。支付结算型占比54%,提供通讯帮助的行为占比52%,提供推广服务的行为占比9%。

  帮信罪支付结算的方式包括提供信用卡、提供支付账号和提供能够进行支付结算的平台。其中提供信用卡银行卡的帮信行为占比73%,提供诸如支付宝、微信等能够提供结算服务的账号的行为占比19%,提供诸如接收验证码的结算平台的行为占比8%。根据2023年最高法发布的《帮信罪治理调研报告》显示,帮信罪被起诉的人员中以卡农为主,卡商、卡头占比不高,且近90%没有犯罪前科,系初犯。[4]

  在363名被告人中,362名被告人(占样本总数的99.7%)实施帮信行为的主要动机均为直接获取经济利益,例如通过出租、卡或提供支付结算协助以获取报酬;仅有1名被告人(占0.3%)在明知行为性质的情况下,意图通过频繁转入转出资金“刷银行流水”以提高其个人银行卡信用额度。由此可见,经济利益驱动是当前帮信罪最核心、最普遍的犯罪动机,其背后反映的是行为人在社会经济压力下面临的“目标-手段”断裂。

  在全部363名被告人中,认罪认罚人数达342人,占比94%。同时,初犯率高达90%。这恰恰说明他们内心并未形成真正的犯罪亚文化认同,而是将帮信行为视为在有限选择下一种快速获取经济利益的途径。其行为动机主要源于对经济困境的应对,而非对犯罪本身的价值追求。因此,一旦被司法机关查获,他们往往能够较快地承认行为的事实性与违法性,反映出行为本身的“工具性”特征,而非基于反规范立场。

  罗伯特·阿格纽认为由经济目标受阻引发的挫折确实是导致谋财型犯罪的重要因素。[5]本文所针对的被告人群体,其犯罪行为明显以获取经济利益或应对经济挫折为目的,并且所统计的案件类型以“支付结算型”为主,正好落入紧张理论的有效解释范围。另外,“经济诉求是人们生活中普遍存在且重要的诉求,它易于作简单的量化比较。”[6]因此,笔者着重在经济层面对近四年帮信罪的形势进行分析。

  在数字时代背景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在全国各省份的广泛分布,充分揭示了该类犯罪呈现出的“去地域化”特征及其极低的犯罪门槛。帮信罪已从早期依赖特定地域技术团伙的模式,逐步演变为一个高度成熟、广泛分布的产业链体系。其核心特征在于犯罪技术要求被降低,随着智能手机和网络支付的全民普及,提供银行卡、支付账户或实名信息等基础工具的行为不再需要专业的技术知识或设备支持。任何拥有手机和银行账户的个体,无论身处繁华都市还是偏远乡村,都实质上掌握了参与犯罪所需的工具。这彻底消解了传统犯罪对地理位置、物理空间和特定技能的门槛依赖,实现了对潜在“犯罪劳动力”的全国范围内的无差别动员。

  同时,以诈骗、赌博等为核心的上游犯罪组织,已发展为高效的指挥中心。它们通过QQ群、微信群等及时通讯方式进行远程招募、任务派发、过程指导和资金结算。在这个过程中,地域因素不再决定个体能否参与犯罪,而仅仅反映了“犯罪劳动力”资源的分布密度。例如,黑龙江的银行卡、广西的实名账号、河南的转账操作等要素,可以通过网络实现瞬间整合,形成完整的洗钱通道,服务于千里之外的诈骗活动。这种全国范围内的分布式作业模式使得司法打击的地域管辖与网络犯罪的超地域化存在之间形成尖锐矛盾。

  从统计数据来看,80后、90后俨然成为帮信罪的犯罪主要群体。另外,司法大数据专题报告《网络犯罪特点和趋势(2016.1-2018.12)》的数据显示,[7]网络犯罪案件被告人年龄主要分布在20周岁至40周岁,占比约为76.96%。由此看出,这种代际特征并非近几年才形成的,而是在社会高速发展期便以产生。在代际变迁与社会转型背景下,80后、90这一群体面临着多重社会压力。经济层面,他们需应对高房价、高生活成本与激烈就业竞争,催生了经济焦虑;家庭期望方面,80后承担成家立业责任,90后面临婚姻压力;技术层面,互联网普及带来数字鸿沟,这一群体在享受技术红利的同时面对网络风险。80后、90后不仅逐步成为社会的中流砥柱,还承担着一个家庭的经济支柱。因此,这些压力共同构成了独特的代际犯罪诱因。

  此外,从代际变迁的宏观视角分析,社会流动性与脆弱性的并存特征深刻影响着帮信罪的犯罪态势。80后、90后作为经济快速发展亲历者,既享受机遇也承受压力。社会流动性增强与贫富差距扩大并存,加剧了社会的结构性不平等。有学者的研究表明,特定类型的紧张,尤其是涉及不公的,会通过引发负面情绪而间接促发犯罪。[8]另外,技术迭代带来代际鸿沟,一些80后是网络时代的开创者,而90后则是在网络时代下成长,更容易接触到帮信罪的渠道。

  男性帮信罪犯罪率居高不下,深刻反映了传统性别角色期待与经济现实断裂所催生的结构性紧张。在“男性养家”的传统社会脚本中,经济成功被视为男性气概与家庭地位的核心标尺。然而,在经济下行与产业转型的背景下,大量男性集中于建筑业、制造业、传统物流等周期性敏感行业,更易遭遇失业、欠薪或收入锐减。当他们被社会文化赋予的“经济支柱”目标,与日益狭窄、不稳定的正规就业渠道之间形成不可逾越的鸿沟时,便会产生强烈的目标挫折感与身份焦虑。

  帮信罪恰好为这种紧张提供了低门槛、高效率的非法出口。同时,帮信罪的招募网络常渗透于以男性为主的线上社群(如游戏群、兼职群),将犯罪机会精准推送给经济上最脆弱、心态上最焦灼的男性群体。因此,男性帮信罪的高发并非偶然,而是社会转型期经济地位的集体失落与犯罪机会的数字重塑共同作用的结果,是默顿所说的“创新”适应在数字经济时代的性别化呈现。

  2023年至2024年女性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人数的显著上升是宏观经济下行压力通过既有的性别化社会结构进行传导并集中释放的结果。

  我国女性就业长期高度集中于第三产业,尤其是批发零售、住宿餐饮、居民服务等服务业。当宏观经济面临压力时,这些行业往往首当其冲,表现为消费收缩、经营困难与岗位流失。因此,女性劳动者群体遭遇了远高于社会平均水平的失业风险、收入削减或被迫零工化,其赖以生存的经济基础便会发生动摇。这种动摇意味着,实现经济地位独立自主的合法制度性手段,对大量女性而言骤然收窄,造成了目标与手段之间的断裂。

  其次,经济压力通过家庭内部的性别化角色分工形成了独特的传导与放大机制。在社会习俗与家庭实践中,女性往往更多地承担管理日常开支、支付子女教育费用及应对家庭突发财务需求的责任。这使得她们对家庭现金流的波动极为敏感,对收入中断的焦虑感更为直接和强烈。当正规就业渠道提供的合法收入无法满足甚至无法维持家庭基本运转时,寻求快速变现的替代性收入来源,就成为了一种紧迫的家庭生存策略。此时,追求经济目标的内驱力与合法手段匮乏之间的紧张状态,在家庭生计的压力下被急剧放大。

  帮信罪的支付结算行为,如出租、卡或提供转账协助,常常伪装成“居家可做”、“时间自由”、“宝妈动动手指就能赚钱”的兼职。这种运作模式具有时间碎片化、无需体力劳动、似乎游离于传统犯罪认知边缘等特点,恰恰与许多女性,尤其是需要兼顾家庭照料责任的女性所面临的居家约束与求职需求高度契合。从本质上说,这反映了帮信罪具有其他传统财产犯罪所不具备的“吸纳功能”,精准地识别并利用了被传统生产劳动排挤出的、带有特定性别特征的剩余劳动力。

  De Coster和Zito认为犯罪性别差距主要源于社会对情绪表达的性别化规范,而非情绪体验本身的差异。男性被鼓励外化情绪,女性则被鼓励内化情绪,这导致男性更可能将负面情绪转化为犯罪行为。[9]女性犯帮信罪的数量激增说明当前社会带来的压力使得对情绪承载力高等的女性也会通过犯罪行为缓解例如经济等因素带来的压力。

  从紧张理论的核心目标障碍来看,低受教育程度往往意味着个体在社会中面临更多的目标障碍。有学者认为学校作为一个重要的社会化环境,其整体的紧张氛围可能直接增加学生暴力行为风险,但对一般犯罪影响微弱。[10]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片面的。学校是一个以教育为主的场域,学生在校接受教育,不参与社会生产劳动,不用背负生存上的经济压力,自然不会产生诸如经济上的紧张情绪从而实施暴力行为之外的犯罪行为。学生一旦离开学校,学校的屏障功能也就失效,但教育为每个学生带来的影响不同,导致每位学生面对紧张的处理方式也就不同。社会主流观点仍然强调通过教育、职业培训和社会资本积累来实现社会流动和经济地位提升,而低教育程度则使得个体难以融入这种“中产阶级化”的进程。在中国社会快速城市化和工业化的背景下,教育被视为向上流动的主要阶梯,而未能完成基础教育或高等教育则意味着个体被排除在主流社会资源分配体系之外。这种结构性排斥使得低学历人群在就业、收入和社会认同方面普遍处于劣势,进而加剧了他们在追求美好生活目标时的紧张感。具体而言,学校承担着完成中产阶级规训的关键功能。然而,对于初中及以下学历的群体,这一规训过程往往过早中断。其结果便是,他们被迫提前进入以财富为目标的社会。当经济下行周期来临,低学历群体首当其冲面临失业与收入危机,与此同时,消费主义文化与数字媒体却不断地带来物质成功的诱惑。于是,低学历群体开始产生就业压力:目标的引力空前强大,而实现目标的合法手段却因教育缺失而极度匮乏。他们既缺乏高等学历这块“敲门砖”,也未能在学校接受依靠持续积累缓慢上升的观念。这种断裂所催生的,是一种混合了经济窘迫、认知疏离与价值挫败的“紧张”。

  正是在这种紧张的驱动下,帮信罪的犯罪模式显示出高度的适配性。其技术门槛极低,无需专业训练;回报周期极短,满足即时变现的需求;且常被包装为“兼职”、“跑分”等词语,给人一种无需承担责任的错觉。例如,卡或协助转账等简单的犯罪行为,完美契合了低学历群体在紧张压力下对“低投入、快回报”路径的寻求。因此,低学历群体实施帮信行为更像是一种基于当下生存理性的选择,而非对当下社会规范的否定。

  另外,从紧张理论的价值冲突视角来看,低教育程度与未能完成中产阶级规训还可能引发价值观念的冲突。中产阶级文化强调规则、秩序、责任和自我实现,而低教育程度群体往往更易受到反主流文化的影响,如享乐主义、轻视权威、崇尚“灰色收入”等。在网络犯罪领域,这种价值观念的冲突尤为明显。帮信罪犯罪主体往往缺乏对法律和网络安全的充分认知,甚至可能认为这种低门槛高回报的赚钱机会才是“聪明人”的体现。这种价值观念的偏差,说明个体在面对社会压力和目标障碍时,选择了与主流社会价值观相悖的行为模式。

  统计数据揭示,无业人员、农民与低技能务工人员共同构成了此类犯罪的高发群体。这一现象的背后,是他们共有的经济地位特征——即处于社会经济结构的中下层,并普遍面临着缺乏保障的问题。

  这种经济脆弱性在不同群体中呈现出具体的表现形式。对于无业人员而言,其困境是全面性的。这类群体“空闲时间较多,对报酬的要求不高,稍有甜头便会‘上钩’”。[11]当失业切断了即时收入,在生存需求驱动下,非法途径极易成为救命稻草。农民群体则面临另一种挤压,个体农户面临农业效益持续走低、传统产销模式困境重重的问题。而广大低技能务工人员,则在城市化进程中处于边缘劳动者的地位,使其成为社会紧张感的集中承载者。

  有学者认为,先天的脆弱性导致其更容易通过犯罪的方式发泄情绪。[12]笔者赞同这一观点,低收入群体更容易因为在紧张感的影响下实施犯罪行为。同时,这种紧张感因社会支持系统的双重缺位而被进一步放大。一方面,在制度支持层面,面向脆弱群体的社会福利网尚不健全,针对性的就业培训支持严重不足,导致他们在经济下行时缺乏有效的缓冲与向上通道。另一方面,在社会认同层面,长期的经济边缘地位往往伴随着社会尊重与归属感的相对剥夺。相对剥夺是指当个人认为自己拥有的资源比相似的他人少,而他们都需要且有权拥有这些资源时产生的一种挫折、焦虑情绪。[13]制度支持的缺失与社会认同的匮乏相互交织,使得“紧张”演变为一种群体性的社会心理困境。

  一般而言,人们更倾向于做一个守法公民而非实施犯罪,理性选择理论认为,遵守法律规范是通过启动人的社会感知从而实现对犯罪行为的威慑。[14]紧张理论指出,犯罪行为是紧张情境的适应性反应。对于帮信罪犯罪人而言,其犯罪动机通常源于经济压力、就业困难等结构性紧张的直接驱动。他们将犯罪视为一种短期、工具性的解决方案或权宜之计,目的是缓解眼前的经济困境或生存压力。这种外因驱动的犯罪动机,使其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能够迅速认识到自身行为的法律后果,由于缺乏罪犯身份认同和,他们更容易接受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安排,以便尽快摆脱司法程序,回归正常生活与经济轨道。

  紧张理论强调犯罪行为是紧张情境的产物,而不同类型的紧张会导致不同类型的犯罪适应。在帮信罪案例中,多数犯罪人实施的帮助行为是为了获取短期利益,而非对犯罪生涯的长期承诺。他们将犯罪视为一种“一次性”或“临时性”的行为,一旦紧张情境缓解(如找到合法工作,或因被查处而付出代价),他们便不再倾向于使用犯罪手段应对新的压力。这表明,帮信罪犯罪人更多地是“紧张情境的适应者”,而非“犯罪生涯的参与者”。进一步而言,当个体能够通过合法途径恢复“目标-手段”的平衡,驱动犯罪的紧张感便会减弱,犯罪动力随之消退。因此,帮信罪主体表现出累犯率低的特点。

  有学者认为消除社会紧张状态是治理社会泄愤案件的根本举措。笔者认为,缓解社会紧张状态不仅仅是针对社会泄愤案件,对于治理由紧张走向犯罪的各种犯罪行为都具有良好的效果。[15]治理帮信罪,应当从犯罪的社会根源入手,将缓解由“目标—手段”断裂引发的结构性紧张作为首要任务。因此,构建多元价值与社会认同,以弱化“唯经济成功论”的单一压力,构成了预防犯罪的基础。

  第一,宣传多元成功典范,以拓宽价值认同。应通过媒体、教育与社区等多渠道,系统表彰技术、文化、公益等非经济领域的成就,用案例证明多元路径的可行性,从而降低社会上的焦虑感,削弱非法牟利的吸引力。第二,强化职业尊严教育。从基础教育到职业教育阶段,应融入职业规划与价值观课程,并通过榜样引导与实地体验,提升学生对各类合法职业的认同感与尊严感,从心里减少其对“快钱”行业的盲目向往。第三,推动性别角色平等。这需要通过政策保障、观念引导与教育改革相结合的方式,打破“男性养家”等传统性别分工塑造的观念,积极支持女性的职业发展与经济独立,从而缓解因角色固化而加剧的家庭与经济紧张。

  Bertrand认为,“压力-紧张”应被视为社会系统与生俱来的一个基本构成要素。压力源于系统内部固有的结构性不一致,紧张则是这些压力在行为上的表现(如越轨、冲突)。正是这一要素的存在,使得冲突、越轨和社会变迁成为所有社会系统持续存在的、正常的进程,而非异常状态。[16]笔者赞同这个观点。“充分的就业能够为人们提供稳定的、实现传统价值目标的制度性手段,减少‘紧张’情绪的出现,从而达到预防和减少犯罪的社会目标。”[17]减政府应当加大就业扶持力度,避免社会上经济压力过高产生紧张情绪从而导致越轨行为地发生。

  对于返乡青年与失业群体的扶持,应当注重发挥其在促进乡村振兴、推动基层发展中的积极作用。这部分群体往往具有本地化优势,熟悉当地产业特点和市场需求,是推动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具体包括:设立返乡创业专项扶持基金,为符合条件的创业者提供贷款;建立“一站式”创业服务体系,在县级设立创业孵化基地,提供法律咨询、市场分析、经营管理等全方位指导;鼓励发展社区服务型小微企业,支持返乡青年创办快递收发站、农产品初加工企业、乡村旅游服务点等贴近民生的创业项目;推动政银企合作,设立乡村振兴风险补偿基金,降低金融机构对创业者的信贷风险。通过这些综合措施,不仅为帮信罪高危人群创造了合法谋生渠道,更促进了地方经济的多元化发展,实现了社会治理的标本兼治。这种本地化、定向化的就业扶持,不仅能够提升个体的就业能力,更能缓解其因经济前景不明朗而产生的焦虑感。

  在区域化技能培训方面,应当基于帮信罪高发地区(如河北、江苏、山西、河南等)的产业特点和发展需求,精准设计数字经济相关技能培训体系。这不仅包括电商运营、数据分析、合规支付结算操作等基础性技能,更应当涵盖数字营销、供应链管理、跨境电商业务等进阶性课程。培训可以采取“政府主导、企业参与、高校支持”的三方联动模式,通过建立产教融合实训基地,让学员在真实商业环境中掌握实用技能。同时,培训应当与当地特色产业相结合,如在农产品主产区重点开展直播带货培训,在制造业基地侧重跨境电商运营培训,实现“培训—就业—发展”的良性循环。更重要的是,培训应当建立学习机制,通过定期举办技能提升班、线上学习平台等方式,帮助从业者保持技能更新,适应数字经济的快速迭代发展。

  零工经济规范化是解决平台就业保障缺失的关键环节。当前,随着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平台经济已经成为吸纳就业的重要渠道。潘旦指出,零工经济虽然满足了人们日益增长的多方面、多层次的个性化就业需求。但我国零工经济领域面临着零工行业立法滞后、零工社保制度创新不足、劳资关系失衡及平台企业社会责任感缺失等原因,导致零工群体在劳动收入、劳动安全、劳动福利等方面的权益保障呈现弱权状态。[18]因此,应加强对零工经济等新业态的规范化管理,将零工经济、平台用工纳入规范社会保障体系,减少其脆弱性,切断“零工—非法兼职”的转化链条。

  一是推动将零工经济纳入劳动法律保护范围,明确平台与骑手、主播等之间的劳动关系认定标准,确保其基本权益不受侵害。二是建立覆盖零工从业者的社会保险制度,如通过设立“零工医保”、“零工失业险”等方式,解决其后顾之忧,降低因经济压力而违法犯罪的风险。三是加强行业监管,通过大数据分析、信用体系建设等手段,对平台企业进行合规性审查,防止其利用信息不对称实施欺诈或套取用户信息等违法行为。

  犯罪并非偶然,而是个体在长期负面经历与慢性压力下,“紧张感”累积并寻求非法出口的结果。因此,针对帮信罪的治理应当转向从源头预防犯罪,构建一个能够动态监测、精准识别并有效缓解犯罪风险的“预防—干预—支持”一体化社会安全网。

  该安全网的构建,首要步骤是于社区层面建立主动的风险预警机制。这需要整合公安、人社等多部门数据,搭建统一平台,对失业、经济窘迫、网络行为异常等高危个体进行持续监测。一旦预警,系统便能主动触发干预流程,通过提供心理、法律、就业等多元化支持,旨在其滑向犯罪前便阻断下行路径。

  在帮信罪案件中,涉案人员多为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相对较低,且认罪认罚率普遍较高,具有明显的悔罪态度和社会可改造性。与此同时,其行为虽然触犯了刑法,但社会危害性通常较为轻微,属于典型的轻罪范畴。在此背景下,司法实践应当从单纯的“惩罚犯罪”转向以“教育挽救”与“社会复归”为导向的轻罪治理模式。紧张理论强调犯罪是对社会规范的破坏,司法过程应当通过回应社会紧张感,修复被破坏的社会秩序,因此,对帮信罪的治理,应注重通过司法修复机制帮助犯罪人回归社会。

  首先,应当进一步完善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有学者认为应废除针对微罪的所有报应性附随后果,对微罪犯罪人的被遗忘权进行特殊保护,以构建完整的犯罪记录封存制度。[19]笔者赞同这种观点,但笔者认为针对轻罪的犯罪记录封存应当谨慎。针对帮信罪案件,可建立分级封存机制,即根据案件性质、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因素,将犯罪记录分为不同等级进行封存管理。对于符合条件的轻微案件,犯罪记录应被依法予以封存,并在就业、教育、贷款、社会保障等方面赋予其被遗忘权,即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其犯罪记录。但同时,应保留司法机关依法查询的权限,以保障刑事追诉的彻底性和社会秩序的稳定性。

  其次,推广社区矫正与修复性司法措施,实现非刑罚化与非监禁化治理。“对矫正而言,修复社会关系,建立社会关系网,获得更多的支持和帮助,才能获得线]对于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性小、悔罪态度良好的帮信罪被告人,应当优先适用社区服务、法治教育、经济赔偿等非监禁措施,避免其遭受监禁刑带来的社会隔离与标签化风险。

  最后,应构建“司法—人社”联动机制,推动犯罪人员顺利回归社会。司法机关在对帮信罪被告人作出矫正或非刑罚处理后,应将其个人信息定向推送至人社部门,以便人社部门有针对性地提供就业指导、技能培训、岗位推荐与就业跟踪等服务。通过“惩戒—支持”的无缝衔接,帮助其尽快实现社会再融入,避免其因经济困难、技能缺乏或就业歧视而陷入边缘化困境,从而有效预防再犯,实现刑法的特殊预防目标。

  帮信罪作为一种新型网络犯罪,其显著特征在于跨地域性与链条化运作模式。犯罪人借助互联网的虚拟性与技术便利,能够在全国范围内甚至跨境构建犯罪链条,突破传统犯罪的地域限制。在这种背景下,传统的以地方性执法为主导的治理模式显然难以应对新型网络犯罪的复杂性和跨域性,应当在构建全国范围内的协同治理机制,打破地域限制,形成统一高效的犯罪治理网络。

  建立跨省案件协作机制。帮信犯罪往往涉及多个省份,因此,推动各省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建立信息共享、证据调取与人员抓捕的协作机制。其次,通过全国性专项行动,集中优势力量打击重点领域犯罪。针对“两卡”犯罪、跨境洗钱等帮信罪中的高发类型,可由公安部牵头,联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定期组织开展跨区域集中整治行动。通过区域协同、部门联动,形成打击合力,提升治理的精准性和实效性,同时增强执法与司法的协同效应。

  在理论层面,紧张理论为理解帮信罪提供了有力的解释工具,凸显了社会目标与合法手段之间的断裂如何推动个体选择犯罪作为适应性策略。该分析不仅拓展了紧张理论在网络犯罪领域的适用性,也为犯罪成因研究提供了社会结构与个体行动交互视角的补充。治理帮信罪需从缓解结构性紧张入手,通过构建多元价值导向、强化就业与经济支持、完善预防性社会保障体系以及推行轻罪治理与跨地域协同机制,实现从惩罚到修复、从单一司法干预到社会系统支持的治理转型。

  未来应着重于构建更具预测性与整合性的犯罪预防体系。一方面,可进一步利用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技术,建立社会风险动态监测与早期干预机制;另一方面,应深化“犯罪治理与社会政策融合”模式,尤其是在就业培训、社会保障与社区支持等领域形成长效协作机制,从而在源头上纾解紧张、阻断犯罪路径,推动帮信罪治理向系统化、人性化与可持续方向发展。

  [2] 任奕.我国近年来报复社会型暴力犯罪的刺激因素及其社会对策分析——以“紧张理论”为视角[J].北京警察学院学报,2018,(04):97-101.

  [4] 《关于帮信罪司法治理的调研报告》,《人民法院报》2023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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